草木大状团队,企业的防火墙!

Hong M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Corporate Firewall!

全国服务热线 4001660930
草木大状官方微信
草木大状>成功案例>借贷纠纷案件>

陈应乐与黄权坤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01-13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陈**,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范锦清,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陈**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杜镇年担任审判长,会同由代理审判员梁萌、人民陪审员周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7月底,被告多次拖欠原告款项,欠款金额累计人民币708199元。2012年8月3日,被告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共欠原告708199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前还清,但被告未按期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708199元及利息80454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4日起计至2014年5月31日止),合计78865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
本院依法向被告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2年8月3日,被告黄**签立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陈**人民币708199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前归还。被告黄**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予以确认。原告庭审时陈述2012年8月3日前原告以现金形式分多次向被告借款,原、被告于2012年8月3日核对后,被告签立该欠条确认借款总金额。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黄**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原告举证及庭审陈述,被告黄**欠原告陈**7081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欠款本金70819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签立的欠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对利息未作约定的,视为无息借贷,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5月31日,对原告请求超出合理期限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清偿借款7081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08199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5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为1168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镇年
代理审判员  梁 萌
人民陪审员  周 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敏华
第1页,共4页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