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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会使得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产生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律师应了解不同股权结构的特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

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一般来讲股东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3以上股权,即可行使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否决权;持有50%以上的股权,即可对公司一般事项进行控制;持有2/3以上股权,即可对公司享有全面控制权。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特点、股东需求等,提出较为适合的股权设计方案。


(二)设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对股东、公司本身、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具有约束力,是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实务中,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未能建立公司自己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二是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利的情形。因此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以有限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为例,①《公司法》第44条、第49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②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③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杈由公司章程规定;④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可能因无章可循而陷人混乱。

2.明确出资份额的转让。以有限公司为例,因其人合性特点,股东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就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对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明确。

3.细化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但是,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并无规定。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解决。

4.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在公司实务中,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上。例如,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项、第47条第3项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类似这些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否则公司实践中难免出现争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关于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已经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律师协助设计公司章程时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及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还应当依法增加规定哪些内容。


(三)设计公司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即可比作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公司机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巡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等。

公司成立即法人资格确立后,公司的行为就由公司各部门相互协作来完成,而不同部门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是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的,从公司部门权限的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议事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要约定如下事项:

1)股东会的职权,议事规则中的职权应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细化;

2)股东会的召开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内容、参会方式、委托参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

3)提案的提出及审议方式;

4)会议内容、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5)会议记录、责任承担、议事规则的生效等。


(四)辅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辅导,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进行公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其了解我国相关立法,熟知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二是进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的操作指导,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职权、在公司中所处的位置,从正确运用章程入手完善公司治理;三是实务指导,帮助解决公司运转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规定的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应当辅导董事等人员充分了解国家法律、章程等对其权利的授予及限制,便于正确、全面行使职权。


(五)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从其产生以来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该制度最大特点突出体现在董事的独立性上。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董事会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董事的素质和董事会的构成,决定了董事会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国际上通常认为,公司中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独立董事,一方面能在公司的战略、绩效、资源、关键性的任命以及运营标准等重大问题上作出独立的判断;另一方面还能使董事会内部的权力配置趋于平衡,使董事会的运作更加健康。

2.监督和制衡经理层

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能够对公司的管理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其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防止无能经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监督CEO和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和行为,防范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防范内部人控制等。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直接协助公司完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