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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凤珍与李锦标、何春莲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896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8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4民初16156号
原告:陈贵贤,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暐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熹,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陈贵贤与被告张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贵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王暐汉,被告张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贵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费9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02%,从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退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居间代理原告女儿陈研希2020年秋季人读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事宜,居间费用共90000元;被告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前协助并确保原告女儿陈研希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如2020年6月16日前原告女儿陈研希未确定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16日无条件退回原告咨询费90000元整;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逾期金额的日3%。协议签订后,原告2020年6月13日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合同标的款90000元。直至2020年6月16日,原告女儿陈研希仍未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最终,原告女儿陈研希2020年秋季入读其他小学。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被告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前协助并确保原告女儿陈研希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而原告女儿陈研希直至2020年6月16日仍未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人学资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16日无条件退回原告咨询费9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熹辩称,1.被告并未违约,相反的积极履行《委托协议》确定的义务。2.原告诉称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3.根据双方签订的《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位,原告无权退款。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与《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其女儿陈研希2020年秋季入读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事宜,费用共九万元整,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16目前协助并确保原告女儿陈研希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报名资格。2020年6月15日下午,原告接到黄冈牛剑双语小学招生办老师电话,通知原告女儿陈妍希于6月16号前往黄冈牛剑双语小学招生处(地址:黄冈幼儿园)注册缴费报名,办理秋季班入学事宜。原告按通知于6月16日下午16点参加黄冈牛剑双语小学注册报名活动,办理手续期间招生办老师查询到原告女儿陈妍希早期曾就读于黄冈幼儿园幼小衔接班并中途无故辍学,且招生办老师认识出原告女儿陈妍希。因陈妍希早期曾就读于黄冈幼儿园幼小衔接班并中途无故辍学,招生办老师认为原告女儿陈妍希仍未办理退学手续,应补缴黄冈幼儿园幼小衔接班欠费三万元整。突发补缴欠费的事情后被告表示愿意出资补缴原告女儿陈妍希黄冈幼儿园幼小衔接班欠费三万元,以协助原告女儿注册报名、入读黄冈牛剑双语小学秋季班,希望原告不要放弃学位。但是原告仍明确透露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学年学费昂贵(据了解黄冈牛剑小学每学年学费12万)并因此执意不愿注册报名。双方电话沟通期间,被告也明确告之原告如不愿注册报名,将视为放弃学位,无法办理退款。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原告因自身原因不办理入学要求退费并追究违约责任显然是颠倒黑白,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0年6月2日,2020年花都区民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结果公布,原告女儿陈研希未录取。
2020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居间代理原告女儿陈研希2020年秋季入读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事宜,居间费用共90000元。被告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前协助并确保原告女儿陈研希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如2020年6月16日前原告女儿陈研希未确定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16日无条件退回原告咨询费90000元整;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逾期金额的日3%。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向被告支付90000元。
截至2020年6月16日,原告女儿陈研希未获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双语小学入学资格。
本院认为,陈贵贤委托张熹为其办理女儿陈研希入学事宜,并向张熹支付了90000元的事实,张熹并无异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2020年花都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按照广州市及花都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招生计划均通过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本案中,双方明知陈研希未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为了谋取私利,陈贵贤希望通过不正当途径为陈研希取得花都区黄冈牛剑小学的学位,其行为显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必然损害其他享有正常入学资格的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张熹、陈贵贤之间达成的委托协议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陈贵贤要求张熹返还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陈贵贤要求张熹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因陈贵贤自身亦存在过错,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贵贤返还9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贵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张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