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3208号
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口村委会联合工业区8号,注册号:440681601321743。
经营者:罗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七滘工业区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1925334L。
法定代表人:赵重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赵重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墨尔电器公司)、赵重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4日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庭审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亮,被告墨尔电器公司及被告赵重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款项100881元及模具款25000元,合共125881元;2.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258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供应光波炉的五金配件,2017年7月期间被告墨尔电器公司应付原告货款100881元。另,根据原告与被告墨尔电器之间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若原告为该司研究开发的模具,被告墨尔电器购买的数量不足10000套,则开发模具的费用被告墨尔电器需承担25000元,其后因被告墨尔电器向原告订购的模具不足10000套,故被告墨尔电器另需向原告支付模具款25000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墨尔电器公司辩称,首先,对原告主张被告墨尔电器尚欠其光波炉五金配件的货款共100881元无异议,由于原告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正协商处理,故被告墨尔电器公司尚未支付该款。其次,原告主张的模具款与案涉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亦不同,应另案处理;其次,被告墨尔电器与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统计模具的订购数量,故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墨尔电器支付该部分价款的诉讼时效至2017年8月26日届满,据此原告的该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被告在签订涉及模具款的合同时,合同的相对人是佛山市X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并非本案的原告,原告无权主张权利,若原告主张涉及模具款的合同实际由其履行,则原告在缔约时存在欺诈,对该合同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依法可申请撤销。
被告赵重阳辩称,被告赵重阳系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赵重阳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未能举证被告赵重阳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故原告诉请被告赵重阳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缺乏理据,不应获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打印件、被告赵重阳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原件、《送货单》原件(共七份)、《进仓单》原件(共七份)、《出仓单》原件、《联络函》原件,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举证的《文福五金制品厂对数表》复印件,因两被告对该表记载的交易金额无异议,且能与原告举证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对于原告举证的《文福五金制品厂报价表》传真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3.对于原告举证的发票签收凭证原件,由于能与原告举证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原告举证的《合同》原件(甲方为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乙方为佛山市X生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X生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佛山市X生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打印件、《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原件(供应商名称为“X生五金厂”)原件,因涉及案外人,且原告就该部分证据提出的证明主张所涉的交易属定作合同关系,与案涉买卖合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部分证据不作审查,对原告相应的证明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系被告赵重阳开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供应光波炉五金配件。2017年7月8日至同年7月21人期间,原告分多次共向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供货,货款金额合共101008.5元,其中退货共127.5元,尚欠货款100881元。
2018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墨尔电器公司拖欠上述货款,以及另欠其模具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在本案中要求两被告就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拖欠的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恪守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0881元,已构成违约,应负向原告清偿该欠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系被告赵重阳开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被告赵重阳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股东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的财产,故被告赵重阳应对被告墨尔电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被告赵重阳抗辩不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模具款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涉及案外人,原告需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清偿货款1008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2月9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008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赵重阳应对被告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81元,财产保全费1149.40元,两项合计255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德区容桂文福五金制品厂负担212.21元,被告佛山市墨尔电器有限公司、赵重阳负担234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婷
冯伟康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