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查明,郭x(已死亡)伙同被不起诉人李x以承接北塔区**产业园大希堂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乙80000元。案发后,李x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还邓某乙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李x的供述;2、同案人郭x的供述;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相关书证。
检察院认为,李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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