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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

2021-02-26


案情简介:


李某丙(另案处理)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系叔侄及邻居关系,其二人在案发前因竞标池塘一事发生矛盾,2020810日上午,李某乙到李某丙家门口谩骂并与李某丙一方发生纠纷,经李某丙的妻子报警后,双方到当地居委会协商处理未果,当天13时许,李某丙的大儿子李某丁(另案处理)在经过李某乙家门口时遭到李某乙谩骂,李某丙的二儿子李某戊(另案处理)随后到李某乙家门口找李某乙理论,双方继而发生争吵,后李某戊返回家门口拿了一根铁条准备上前时被群众劝阻并取走铁条,李某乙同时手持锄头站在自家门口,随后,李某丙手持一根铁质水管从家里跑到李某乙家门口后,用铁管捅向站在门内的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见状立即上前阻拦李某丙,就在李某丙后退停止攻击后,李某乙手持一把锄头砸向李某丙,李某丙随即拿起铁管与拿着锄头的李某乙在李某乙的家门口对打,过程中,李某丙被李某乙的锄头刃砸打到额头,致使额头受伤流血,李某丁、李某戊见到李某丙受伤后,立即上前将李某乙按倒在地上,并共同对李某乙的胸、腹部拳打脚踢,李某丙的女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也上前用双手抱住李某乙的双腿,帮助压制李某乙及用手捶打李某乙数下,李某丙手持铁管捅向李某乙的上半身数下。过程中李某丙、李某乙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经司法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标准,李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标准。

 

律师意见:


在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随后,律师介入进行协商和程序上的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