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一案,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x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继续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法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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