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xx2019年1月30日入职今xx公司物流专员后,在xx物流公司竞标取得xx公司运输业务,并实际履行合同时,没有正确履行接收物流承运商的派车通知单等相关职责,致使吉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装、超载运行。被不起诉人王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10月4日5时许,冯某某驾驶挂靠在xx物流公司的吉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800箱xx牌矿泉水,驶至某街道处,追尾李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拖拉机,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冯某某驾驶吉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唐某某驾驶的吉xx号轻型栏板货车正面相撞,致吉xx号欧铃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唐某某及驾驶室内五名乘人及吉xx号福田牌轻型仓栅驾驶人冯某某和驾驶室乘人冯某某当场死亡,吉xx号欧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后车厢内十名乘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律师观点:
王xx在事故发生时刚满18周岁,在公司只是一名普通员工。经查明,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安全培训,也没有被组织学习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工作存在安全隐患时已经向直接领导汇报,系被动执行上级的安排,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判处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王xx做不起诉处理。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