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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走私货物案(不起诉)

2021-01-11

20194月至9月,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从印度采购干辣椒后,与印度供应商谈好以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用于报关,具体扣除的金额由供应商确定。然后将货物委托四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办理报关和运输手续,**货代公司收取每柜7000元的代理费和运费。**货代公司将报关业务再委托给广州**公司办理。**货代公司业务员曾某某具体负责与印度供应商联系货物运输、报关、代付款等具体工作,供应商将扣除保证金后制作的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寄给曾某某后,曾某某再转寄给广州**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经查,曾某某协助**食品公司共进口货物69票,其中33票货物以扣除保证金的方式制作虚假合同、发票,低报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97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进口干辣椒对比明细表、保证金扣款明细表、报关单材料、实际成交价格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周某某的证人证言、邓某某与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检察院认为,曾某某系**货代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