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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张x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

2021-01-27

案件详情:


2016年98530分许,被告张x驾驶AXXXXXX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至路边的行人李x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正骨医院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右股骨髁上折、左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花去门诊费472.72元、住院费18265.18元,其中门诊费90元及住院费用中的2000元系被告支付。后就原告的其他损失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119日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过程:


2017年410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李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评定约为人民币8000元;误工期限评定为15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对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经当庭质证后,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另外,原告为支持其请求还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明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该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还证明其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经当庭质证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提出原告主张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对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同意酌情赔偿2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正骨医院的收款收据及医疗费票据,证明因本次事故其给原告预交了住院费2000元并花去门诊费90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表示认可。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无事故责任。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驾驶车辆撞伤原告李x,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x的身体健康权。原告诉请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理由正当。对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核实为:医疗费18737.90元,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可予以认定;此外,对于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慰问金等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被告张x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1873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879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71489.90元(被告已付2090元,下欠69399.90元)。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