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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诉张x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21-01-01

案件详情:


2015年4220时许,被告张x亮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197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x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就此事故赔偿事宜经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张x亮自愿承担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治疗费和全部的车辆维修费。事故发生后,因原告车辆维修,产生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

 

被告张x亮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肖占生受伤、车辆受损,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214572元,项目合理,证据来源合法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被告抗辩的原告车辆维修应当扣除更换零件的残值,经法庭审理,原告同意对更换的零件有被告根据修理清单到车辆修理公司逐个领取,由被告处理。对原告主张的租赁费18000元的诉求,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适用的,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通途来确定。本案中,原告车辆被撞受损,修理期间非工作必须又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实际支出费用明显过高,不属于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根据日常出行需要,应以正常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为计算损失的依据,酌情予以支持8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张x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偿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14572元、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8000元,合计222572元的70%,计155800.4元。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