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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0-12-17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9岁时因家贫被父母卖给地主当侍婢,17岁解放后到香港,与从珠海到香港的彭某(曾用名:彭某)在香港打工结识, 1954年农历八月初二(1954829日)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妇,虽然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但无论是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还是大陆的法律规定,均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原告李某与彭某在香港出入境人事登记部门的人事档案申报的材料中均承认已婚的事实,并认可对方为配偶的身份。婚后原告李某生了五个子女。 1991年,彭某退休后经常回到珠海市居住。1997年,被告梁某被聘用为保姆到56号房照顾彭某的母亲,彭某母亲过世后,被告梁某继续留用照顾原告李某的丈夫彭某。被告梁某在做保姆工作期间,彭某经常在珠海香港两地来回居住,彭某的家人也时常到珠海探望彭某,原告李某也因此认识了彭某的家人,并到过香港与彭某的家人相聚过,对彭某有妻子和子女是心知肚明的。2013615日,82岁高龄的丈夫彭某在香港因病去世,在处理后事的事宜中,意外发现彭某与被告梁某瞒着所有的亲属于2013516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彭某明知道自己有合法妻子还开具假证明办理结婚手续,严重伤害了家人的感情,属于重婚,被告梁某与彭某的婚姻关系不合法,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某委托团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梁某与彭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


一、关于本案准据法问题。彭某是香港居民,彭某生前与被告梁某的共同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对于彭某与被告梁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原告李某与彭某于1954829日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当时的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对于彭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二、关于彭某与被告梁某之间婚姻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及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关于1)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1971107日,下同)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3)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李某与彭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彭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被告梁某登记结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是重婚行为。

 

判决结果:


彭某与被告梁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