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婚生子秦某2,2018年4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母亲生活,但共同财产未完全分割。被告持有曾经任职单位的股票,判决离婚时,因其公司还未派发股票,故法院并未对该股票进行财产分割。2018年9月5日被告原公司发出公告,写明9月10日分派股票,故该股票已到被告的帐户里,现请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股票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票307250元,具体股票价值以调查为准。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秦某1辩称,1、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案涉股票收入不属于原被告。该笔股票出资款的权利人为被告母亲,被告无权处置。2、不存在2018年9月5日分派股票的事。
在接受原告的委托之后,团队律师根据掌握情况准备诉讼,最后顺利拿到胜诉判决。
法院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在公司配发四维图新股票37500股。判决离婚时仅解禁上市25000股,交易价格为614500元,故法院判决被告秦某1给付原告张某股票交易所得款项一半,即307250元。剩余12500股因没有解禁上市,未对该股票权益进行分割。2019年4月1日,被告秦某1的父母秦坚、屈云萍将本案原被告张某、秦某1诉至法院,主张秦某1名下的37500股四维图新股票系其出资购买,要求返还已分割的股票收益款614500元。本案曾判决原被告张某、秦某1返还秦x、屈x购买股票出资款255000元。另查明,登记在秦某1名下的四维图新股票12500股,已于2018年9月7日转入被告秦某1账户。被告秦某1于2018年9月10日将上述12500股四维图新股票,以每股18.29元卖出,卖出股票款总计228339.21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款进行分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其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股票明细对账单,审理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名下的股票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虽然在离婚后出卖,但所得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在离婚后将上述股票卖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将所卖股票款的一半给付原告。现有证据证明被告秦某1于2018年9月10日将上述12500股四维图新股票以每股18.29元卖出,售卖股票款为228339.21元,应给付原告张某股票交易款为114,169.60元。
判决结果:
被告秦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股票交易所得款人民币114,169.60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秦某1负担。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