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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7

案件详情:

××××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武胜县××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均系在校学生,主要由被告在承担子女抚养费)。2018910日,原、被告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六、因协议人易某身患风湿关节炎,至终身病残,需长期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刘某给付易某补偿金10万元,此款定于本协议订立当天给付5万元,其余5万元于201991日开始,每年91日定时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另外,刘某从2018910日开始,每月10日定时给付易某生活费、治疗费1000元;如易某将来再婚,自再婚结婚登记后,刘某停止支付治疗费、生活费;如易某未能再婚,刘某必须给付易某治疗费、生活费至易某身故为止。一旦刘某停止给付上列费用,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刘某负责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七、本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易某现金5万元,当时双方共同到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一方反悔,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费1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按约支付了原告补偿费5万元和从20189月至20198月的每月涉案生活费、治疗费1000元,其余到期款项未支付。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打印明细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银行打印明细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主张的补偿金5万元方面,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其余5万元于201991日开始,每年91日定时给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按照该约定,原告主张的补偿金仅2019年度和2020年度合计2万元到期,余下3万元并未到期,故对原告主张的到期债权即2万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同理,在原告主张每月生活费和治疗费1000元方面,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给付条件、期限和方式,而本案被告仅从20199月至今的该项费用未支付,之后的费用应以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期后主张为宜,故对原告主张从20199月至202011月的生活费和治疗费即1.5万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补偿金2万元;并且向原告易某支付生活费和治疗费1.5万元;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