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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进贸易有限公司与春风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01-13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敏,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春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法定代表人:钟**。
委托代理人:施坚庭,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进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春风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锦清,被告春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坚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进公司诉称:2014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塑料,分别于:7月21日购买塑料59000元,7月23日购买塑料76585元…,合计货款金额349165元。被告分别于7月25日至8月11日合计转款258625元,尚欠货款9054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054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90540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100%作利息,再计复息,计算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60元)(备注:因之前约定每月每吨250元以作延期费用,但承诺一个月内付款);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送货单》8份;2.《新会农商银行银行支票》1份;3.《银联POS签购单》1份;4.《农业银行交易凭证》5份;5.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1份;6.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1份。
被告春风公司辩称:我司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另外,对原告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备注一栏有异议,当时双方协商如果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只是支付滞纳金,每吨滞纳金标准大约为250元,双方没有具体的数额约定。
被告春风公司在诉讼期间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润进公司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7月21日至8月11日期间先后八次向春风公司供货,货款合计349165元,期间被告共先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58625元,尚欠原告货款90540元未付,春风公司对上述货款金额无异议。润进公司经催讨货款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春风公司尚欠货款90540元,提供有《送货单》、《银联POS签购单》、《农业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此亦承认属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应清偿尚欠货款90540元,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当事人表示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此后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100%计算利息的要求,理据不足,超出上述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又由于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鉴于被告已在2014年8月11日前收取全部涉案的货物,因此原告请求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春风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9054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润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江门市春风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梁伟宁
代理审判员  曾 勇
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静威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