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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风险与利好并存,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20-12-30

劳务外包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核心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者工作内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其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随着市场的发展,劳务外包因其服务全面、成本低廉等优点被越来越多企业所选择。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企业的法律意识不足,管理措施不规范,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一定的损失。

 

近日,草木大状团队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成功帮助广东合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打赢这场劳务外包引发的仲裁案。

 

 

案情简介:

 

广东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在201912月与江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相关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江某,江某又雇佣了雷某甲提供机械设备与工人来完成这些劳务工作,这些工人就包括本案的申请人雷某乙。雷某乙于20191130日进入工地任职钻孔工,后于201912月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现雷某乙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建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薪酬。

 

建设公司委托草木大状团队律师处理。

 

本案解决的关键点:

 

双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建设公司是劳务作业的发包方,而江某是劳务作业的承包方,雷某乙是江某雇佣的雷某甲所雇佣过来进行钻孔工作的工人,其与建设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与建设公司也没有直接的接触。在此事实基础上,团队律师深入了解后查明,首先,雷某乙与建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次,雷某乙实际上未接受建设公司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最后,建设公司从未直接向雷某乙支付报酬,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支付,雷某乙从未接受建设公司发放的任何报酬。

 

律师认为,建筑工地领域用工形势复杂,建设单位将劳务工作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方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团队律师根据以上的事实准备应对策略,成功的为建设公司解决此纠纷。

 

仲裁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雷某乙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外包、发包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外包合同需要明确、全面,其要素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费用、服务标准、作业时间、并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二,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合作有关条款及冲突解决条款,有效约束双方的合作行为;第三,设置专人管理劳务合同,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

 

2、对劳务外包,必须严格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管理。相关业务一旦发包,即相关的生产经营内容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其中包括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外包员工的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劳动保护、职业危害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3、谨慎选择承包方,规避风险。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