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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学、张x红、梁x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2021-02-20

被上诉人委托团队律师处理该纠纷,成功取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广州市越秀区达x培训机构是一家民办学校,领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校长张x红、举办者梁x


x学持有《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出让方为梁x,受让方为张x学、张x红,签约日期为2014629日,约定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广州市越秀区达x培训机构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2200000元,占达x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广州市越秀区达x培训机构的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1.3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2200000元,1.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内)付款总价80%,过户完成付款余下20%款项,过户费用由受让方承担;7.4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某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20%,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某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20%7.5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某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该《股权转让协议》末页左下方出让方签章处有x”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广州市越秀区达x培训机构印章。

 

x学称20144月因其女在梁x处学习英语而认识梁x,后双方洽谈股权转让事宜,2014629日中午张x学、梁x、张x红三人在培训中心办公室当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梁x未履行协议。梁x否认上述签名及指模的真实性,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上述签名及指模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1110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462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第6页出让方处x”签名字样处的指印不是梁x本人捺印所形成;《股权转让协议》第6页出让方处x”签名与梁x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14年630日,张x学向梁x转账支付528000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梁x确认收到款项,但认为该款系张x红向其偿还的借款,梁x扣除欠款350000元后将余款178000元返还给张x红,其中201471日向张x红账户存款100000元、现金支付78000元。201479日张x红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梁x人民币款伍拾贰万捌仟元整(包括:现金、转款、还款)

 

再查明,201077日,梁x与张x红签订《广州市越秀区达x培训机构转让协议》,梁x将培训中心整体转让给张x红,后双方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梁x变更为张x红,转让后梁x未参与培训中心的经营管理,对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事宜不知情。

 

争议点:

 

争议焦点为梁x是否应向张x学返还528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梁x确认收到张x学转账支付的528000元,一审已认定张x学与梁x之间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不成立,梁x主张张x学是与张x红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但没有证据证实,而且涉案款项为何汇入梁x账户,梁x也无合理解释,至于梁x与张x红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其与张x红之间对款项的处理与本案无关,梁x称其不应返还涉案款项的理由不成立。第二,梁x称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来源于原审第三人张x红,张x红一、二审均未到庭,上述证据中的办学章程拟证明张x学参与达x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占30%股份,但该证据并非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资料,也没有张x学签名,张x学也不确认其真实性。第三,一审庭审最后陈述时,张x学主张若合同无效,梁x也应返还款项。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梁x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泽返还股权转让款528000元,驳回张x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