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9月初,严x慧邀请李x明投资公司,双方约定:1、李x明投资600000元,占该公司11%股权,2015年11月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2015年11月前完成网店的装修准备工作并正式开始营业。达成合意后,李x明在2015年9月40日、2015年9月28日分两次将投资款600000元转入严x慧账户。李x明与严x慧、许x均认可上述投资款为股权转让款。公司的股东为李x和刘x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李x认可严x慧为隐名股东,享有80万元的股权。严x慧、许x为夫妻,且均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
严x慧、许x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无事实依据,严x慧与李x明约定于2015年11月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诉讼时效应自2015年11月起计算未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严x慧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李x明退还投资款600000元。严x慧占有李x明的投资款400000元,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李x明请求自2015年9月11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因与严x慧约定于2015年11月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故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李x明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出年利率6%为限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严x慧、许x为夫妻关系,且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法院对严x慧未退还的40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予以认定。许x应当对严x慧承担的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点:
在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之后,团队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用奇招致胜。提出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情形观点,并且以此制定诉讼策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2015年9月初,严x慧邀请李x明投资公司,双方约定:1.李x明投资600000元,占该公司11%股权,2015年11月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2015年11月前完成网店的装修准备工作并正式开始营业。达成合意后,李x明在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28日分两次将投资款600000元转入严x慧账户。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投资款为股权转让款,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严x慧取得涉案款项时具有合同约定的合法事由,不属于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定情形。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x明的诉讼请求。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