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森,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志雁,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李敏。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兰公司)与被上诉人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布络安舍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美丽有我化妆品销售部(以下简称美丽有我销售部)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歌兰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维布络安舍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歌兰公司申请撤诉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
代理审判员 张胤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慧懿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