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辖终318-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汇时美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汇时美商行(以下简称汇时美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43-1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名称为“门花(015)”、专利号为ZL20123032××××.0、名称为“门花(803)”、专利号为ZL20123042××××.1、名称为“门花(002)”、专利号为ZL20113012××××.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汇时美商行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吴*上述外观专利相同的产品。2015年9月8日,吴*公证保全了涉案侵权产品。诉请判令汇时美商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吴*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生产模具、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三案后,汇时美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相关规定,本三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三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系列案汇时美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本系列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三案中被告汇时美商行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系列案具有管辖权。汇时美商行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汇时美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汇时美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汇时美商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三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本三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但是根据2014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三案属于专利民事案件,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
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三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三案被告汇时美商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汇时美商行上诉请求将本三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汇时美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汇时美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
审 判 员 苏大清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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