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汪*。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吕*。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丽日帐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尔特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广州分公司)、赛尔特篷房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公司)、汪*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丽日帐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一民事裁定、(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二民事裁定、(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三民事裁定、(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赛尔特公司上诉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是在广州市番禺区登记成立的企业,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赛尔特广州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赛尔特广州分公司是在广州市番禺区登记成立的企业,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汪*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汪*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三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赛尔特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赛尔特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238号之四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丽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日公司以新赛尔特公司、赛尔特广州分公司、赛尔特公司、汪*假冒其名称、字号、域名、网站版式等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宣传经营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新赛尔特公司、赛尔特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同意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南沙区人民法院增加管辖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前述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本案其他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丽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赛尔特公司、赛尔特广州分公司、赛尔特公司、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新赛尔特公司、赛尔特广州分公司、赛尔特公司、汪*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谭卫东
审 判 员 赵盛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韬正
书 记 员 冯荟竹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