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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雷军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案

2021-01-1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雷军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
法定代表人: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雷军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4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文)的内容,该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5】55号文)的内容,已指定该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该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辖区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4854号民事裁定,移送本案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和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一致,即: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番禺区,鉴于番禺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可受理商标案件的基层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函【2015】55号文)的内容,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本院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明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庄 毅
审 判 员 蒋华胜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传飞
书 记 员 陈淑明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