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x志在公司车间上班时,因工作琐事与同事于某发生纠纷并互殴,后被告人王x志使用管钳殴打被害人余某头部,造成被害人余某右侧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因外伤造成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行开颅手术,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因外伤致面部损伤留有疤痕,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王x志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属有坦白情节。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志与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x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x志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同事之间因工作事宜激化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结合被告人王x志的赔偿情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判处,被告人王x志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