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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科友与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案

2021-01-1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73民初2089号
原告:黄科友,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李照荣,均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吴奋双。
原告黄科友与被告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科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荣到庭参加诉讼,金大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
黄科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金大田公司:1.停止侵害“门(YJJ005)”专利号:ZL20163047××××.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回收并销毁已销往经销商、代理商、零售商的侵权产品,销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工具和模具;2.赔偿黄科友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黄科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门(YJJ00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4月5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47××××.5,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因其外观美观,富有特色,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效益显著。近期黄科友发现金大田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故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对金大田在其店铺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公证书上可以清楚看到被诉侵权产品。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进行对比,发现被诉产品设计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金大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给黄科友造成极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诉讼过程中,黄科友明确“销毁库存产品,回收并销毁已销往经销商、代理商、零售商的侵权产品,销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均是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具体形式,并考虑被诉产品系以铸造方式形成,与“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工具和模具”一起,均予以撤回。
金大田公司未作答辩。
案件情况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名称
门(YJJ005)
专利号
ZL20163047××××.5
专利权人
黄科友
专利缴费情况
最新专利年费缴纳日期2018年9月15日
外观设计产品用途
建筑物的出入口
设计要点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
二、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对比(详见附图一、二)
相同点
不同点
从主视图看,门的整体分为左、右两部分,左部分中部设计有门锁和把手形状;右部用凹槽线条将该区域划分为多个矩形方块。
两者门把手形状有细微不同。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
行为类型
证据
制造、
许诺
销售
1.(2018)粤广南方第032674号公证书;
2.公证封存宣传图册;
以上显示:2018年5月21日黄科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佛山市扬嘉匠智能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金坑路3号对面标有“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地点,由随同的公证员对该地点的外围及厂房进行拍照,再来到该地点内标有“金太田门&窗”的展厅,由公证员对该展厅的部分展品进行拍照,并当场取得名片一张及宣传册七份。
其中,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公证员使用手机里“高德地图”软件定位并截图,该地点外围标有金大田公司的全称,该地址与名片上地址一致;有生产车间照片,标有“木门制造部”“集成实木门生产线”字样;展厅照片显示展厅名称及产品实物。其中附件第13页及第14页照片实物、装甲门系列宣传图册的第88页中展示的“JDT-HS004 韩式门系列”门,即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还显示厂家外墙标示“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展厅标有“KDTiM金大田 证券代码8700041”,宣传册图册的“公司简介”,有“专属定制”内容,显示经营包括定制门窗,智能家居的生产、研发、销售等。
销售

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损失类型
证据(或依据)
经济损失
法定赔偿,参考金大田公司2017年度报告
合理开支
照片打印费用191元(编号01879583),由(2018)粤73民初2082-2089号八案分摊,每案24元;
公证费1200元(编号00006265),由(2018)粤73民初2082、2086、2088、2089号四案分摊,每案300元。
五、其他
金大田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7290.79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智能门窗、装甲门、防盗门、防火门、金属门窗、复合门、木门、智能家居系统及配套产品配件、安防系统及配套产品配件等。
黄科友及其关联公司针对案涉公证书内容,向本院共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案号为(2018)粤73民初2082、2086、2088、2089号。
裁判结果
权利状态。黄科友是ZL20163047××××.5号“门(YJJ005)”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设计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产品均是门,属同类产品。黄科友未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仅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展示照片以及宣传图册照片,照片均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视面,反映了被诉产品的主要设计要点。对于门这类产品,按照日常使用习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更多的会关注到该产品的正面设计。本案中,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宣传图册照片已披露了被诉产品实物的主要设计要点,呈现了该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视图内容,没有被披露的视图并不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在没有提交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仍可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进行整体对比。经对比,两者虽然在细微处有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该细微差别并不会对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两者构成相似,故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行为认定。金大田公司在其公司的展厅及宣传图册展示被诉产品实物,有(2018)粤广南方第032674号公证书和封存宣传图册为证,故足以认定金大田公司构成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金大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智能门窗等产品,且在展厅内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结合生产车间的照片内容,可以证明金大田公司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条件和能力,并实际制造出实物。金大田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黄科友关于制造的指控予以支持。至于销售的事实,因黄科友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法律责任。金大田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产品,侵害了黄科友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大田公司应停止制造、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鉴于黄科友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大田公司有库存产品,其请求销毁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大田公司没有到庭主张合法来源,对此应作出赔偿。
赔偿数额。虽黄科友提交金大田公司工厂实景拍摄照片及金大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佐证侵权利润,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和其在专利产品价值中的贡献比例、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黄科友维权的合理支出,综合考虑,酌情确定金大田公司就其制造、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赔偿黄科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对黄科友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诉讼请求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害黄科友ZL20163047××××.5“门(YJJ005)”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黄科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黄科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黄科友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李秀德
书记员  阮妙珍
附图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立体图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