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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文、梁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案

2020-12-22

案情简介:


2018年522日,被告人李x文根据“江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准备到深圳接收毒品后运回香港,其联系被告人梁x一同参与。次日10时许,李x文、梁x、“江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后,李x文按照“江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上家取得联系,并于当日11时许与梁x、“江某”在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城与毒品上家交收毒品,李x文将拿到的毒品放入梁x背包内。当日l740分许,李x文、梁x经罗湖口岸离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从梁x背包内缴获毒品海洛因349.2克。


案情关键点:


根据实际情况,本案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定点伏击等情况来看,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及犯罪引诱。李x文多次联系江某、毒品上家及梁x,在本案中处于策划、雇佣的主犯地位,梁x受方宏升指使运输毒品且没有获利,属于被支配的从犯地位。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中作用、主观恶性及悔罪态度均与方宏升有巨大差异,原判未予体现。综上,请求二审对梁x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上诉人李x文、梁x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文负责联络及安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梁x受方宏升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方宏升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梁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上诉人梁x系主犯不当导致量刑过重,予以纠正。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