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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莹、王x科等与陆x等物权纠纷案件

2021-02-03

案件详情:


x文(已故)与陆x方(已故)夫妇共育有一子三女,即长子王x科、长女王x川、次女王x莹,三女王x媚(已故)。王x文于2004年去世,陆x方于2015年去世,去世前陆x方在李庄四组有宅基地。陆x方将涉案宅基地以8000元出售给陆x,陆x在陆x方的老宅基地进行建房并居住至拆迁安置时。


后街道办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与陆x、路建签订了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陆x、路建签订的任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模拟协议,协议载明:房屋位置李庄四组/号,核定宅基地面积203.71㎡;地面建筑物砖混结构;补偿金额:购房券总金额:安置面积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203.71×0.8+0.2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4645/=946232.95元,折算成购房券总面积203.71㎡;超市自购购房券金额、选定服务面积、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政府统购购房券面积203.71㎡,分别为地块二28107.29㎡、地块二7396.42㎡,搬迁补助费:800户,政府统购券购房券临时安置补助费23467.39元,以上总计24267.39元,计划安置2套房屋。

x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补偿金额:二层及以上附属物补偿金额4257元,宅基地之外附属物补偿金额9103.72元,总计13360.72元。

x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模拟协议,协议载明:房屋位置李庄四组/号,核定宅基地面积127.49㎡;地面建筑物砖混结构;补偿金额: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宅基地面积101.99×0.8×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4645/=473752.84元;征收奖励:宅基地面积12.749×0.1×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4645/=59219.11元;搬迁补助费:800户;临时安置补助费127.49×0.8×8//×3个月=2447.81元,以上总计535419.7元。

应安置面积货币补偿473752.84元、征收奖励59219.11元、搬迁补助费800元、政府统购房屋劵临时安置费23467.3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447.81元,上述款项均已补偿到位,陆x领取了上述款项。

另查明,街道办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516日出具证明,载明:本居委会居民陆x方、王x文已去世,陆x方、王x文老宅基地、宅基地上的基础石硷及基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石硷衍生的相应权利均由儿子王x科、女儿王x川、王x莹继承。

x川于2019810日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参与涉案宅基地的分利。

 

法院处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陆x与陆x方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从陆x方处购买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王x科、王x莹的权利基于继承陆x方的遗产而产生,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成员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涉案宅基地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拆迁时转化为拆迁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发生继承。因政府征收时对涉案房宅是以有房宅基地为标准,按照宅基地丈量的面积进行补偿,宅基地补偿利益隐含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故王x科、王x莹应享有一定拆迁补偿利益,另根据保护居住人权利的原则,法院酌定王x科、王x莹享有的补偿利益为宅基地安置补偿款的20%份额。关于涉案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问题,涉案宅基地面积为203.71+127.49=331.2平方米,总安置面积264.96平方米,安置补偿款为1230739.2元(264.96平方米×4645平方米)。陆x应返还王x科、王x246147.84元。关于二楼以上及宅基地占地范围之外的附着物的补偿所得,上述建筑物及设施系陆x添附,其所有权应属于陆x,对于该部分的补偿所得,应属于陆x所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奖励,系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搬家、租房等过程产生的费用和奖励,亦应由陆x所有,王x科、王x莹要求分割该部分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路建所得补偿系陆x分户所得,均来自于陆x,陆x与路建之间的分配问题,系其二人内部的法律关系,与王x科、王x莹的诉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x科、王x莹关于路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街道办已经将涉案款项给付陆x,已经履行约定款项给付义务,其给付款项远远大于陆x应当返还王x科、王x莹征收安置补偿款246147.84元,故应由陆x返还给王x科、王x莹,故王x科、王x莹关于任圩街道办、区征收安置中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陆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x科、王x莹征收安置补偿款246147.84元;

二、驳回王x科、王x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