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x自1963年回到肇庆某区至2007年去世,长达四十多年时间内张x未再与三上诉人共同生活。张x自1997年生病后不能工作,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由其侄子张x甲承担了张x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张x居住的房屋也是由张x甲出资修建,张x病故后的丧葬费也是由张x甲承担,张x甲还出资为张x购买墓穴进行安葬。因张x甲对张x生前尽了本应由其女儿所尽的赡养义务,故张x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宅基及房产由张x甲继承。该遗嘱第三项内容中还写明,在立遗嘱前通过给张x乙打电话征求三上诉人的意见,后张x乙电话回复三上诉人经商量后同意全部财产由张x甲继承,由张x甲负责张x的养老送终。在张x立遗嘱时,有李x、李x宇、李x等多人在场进行见证。后张x还在该遗嘱上签字予以了确认。若上述遗嘱内容与实际不符,三上诉人并不同意全部财产由张x甲继承,并由张x甲负责养老送终的话,张x乙作为成年人,在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况下,是不可能签字予以确认的。且张x甲承担了张x的丧葬费,出资为张x购买墓穴进行安葬的行为,印证了遗嘱的内容。否则,张x的妻子周x丙、和其女儿的张x、张x2应承担张x的丧葬费及安葬事宜。
案情争议点:
团队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本案的争议点在上诉人一审时主张张x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因双方对本案诉争的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需对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后,才能判定侵权能否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对因继承引发的物权变动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认定,并未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另外,上诉人称称遗嘱无效问题,根据事实情况可以认定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