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1日21时35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路××海潮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面部多发性骨折、左眼黄斑出血,后送高邮市人民医院治疗,行上颌骨内固定术,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17日是,原告再次到人民医院,实施上颌骨内固定钛板取出术。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随后,原告委托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为,被告对营养费的标准问题提出的异议,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赔偿数额应为300元。医疗费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治疗的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500元。对被告提出的原告通过工伤认定得到了工伤赔偿,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周荣应当赔偿原告傅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8548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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