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继承人李x莉生前系某公司员工。其父李x,系金x公司二矿退休职工,其母王x莹于2009年4月18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被继承人李x莉与彭x文于1992年7月结婚,婚后于1994年5月21日生育彭x。1996年1月25日,李x莉与彭x文经法院调解离婚。1998年6月2日,李x莉取得了本区时光里(建筑面积为53.62平方米)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3月15日,李x莉与被告辛x登记再婚。2015年5月6日,李x莉因突发心脏病而离世。2015年5月11日,被告辛x出具了一份《遗产放弃协议》,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李x莉全部遗产的继承。同日,原告李x荣亦出具了一份相同内容的《遗产放弃协议》,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李x莉全部遗产的继承。2015年5月13日,原告彭x与被告辛x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上约定被继承人李x莉留有遗产:位于9号区(时光里)住房、存款9万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被告辛x从李x莉的遗产中提取5.6万元后,剩余部分愿意放弃继承。继承人李x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在庭审中对该协议予以追认。
另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继承人李x莉在某银行支行开设一活期账户,现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为99402.05元。2015年5月20日,金x公司服务分公司给李x莉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共计12028元,此款已由辛x领取。金x公司根据规定,给李x莉遗属发放一次性临时帮扶慰问金10000元,该款项现由金x公司工会保管。李x莉名下还留有:住房公积金89085.25元、养老保险金50858.97元、医疗保险金4262.27元、企业年金34764.97元。被继承人李x莉过世后丧葬事宜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辛x出资办理。
争议点:
继承人辛x、李x于2015年5月11日各出具了一份《遗产放弃协议》,但在此之后,被告辛x又与原告彭x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继承人李x亦对该份协议予以追认,故该协议均为各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被继承人李x莉的遗产分割,应按后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进行处理。该协议确定了李x莉的遗产范围,为位于9号区(时光里)13栋住房、存款9万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被告辛x从上述财产中提取5.6万元后,剩余部分放弃继承。现被告辛x已领取了上述财产中的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其还应分得44972元。辛x提取后的剩余部分,继承人李x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彭x,故剩余部分全部由彭x继承。《遗产继承协议》未涉及的财产有:存款9402.05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一次性临时帮扶慰问金10000元,合计20402.05元,本院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确定被告辛x应分得6800.68元,扣除其已领取的困难补助金1000元,实际应分得5800.68元,剩余款项由原告彭x继承。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彭x与被告辛x于2015年5月13日所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
二、确认位于本区时光里13栋(建筑面积为53.62平方米)住宅房屋由原告彭x继承并所有;
三、被继承人李x莉名下的存款99402.05元、一次性临时帮扶慰问金10000元、住房公积金89085.25元、养老保险金50858.97元、医疗保险金4262.27元、企业年金34764.97元,合计288373.51元,原告彭x分得237600.83元,被告辛x分得50772.68元(44972元+5800.68元),由原告彭x负责领取上述全部款项后10日内,给付被告辛x遗产款50772.68元;
四、被告辛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给原告彭x单人床一张、电脑桌椅一套;
来源:未知